本報訊(記者剡文鑫)固原女職工馬某工作5年後,因休產假被單位辭退,馬某上訴至法院,11月15日,馬某得到了經濟補償。
   馬某2006年8月受聘一家單位,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,馬某生孩子在家休產假。產假結束後,馬某回到單位要求上班,但單位以崗位人員已滿,沒有給其安排工作。等待無望,今年4月份,馬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,但勞動仲裁部門以馬某仲裁申請超過申請時效為由駁回請求。隨後,馬某將單位告上法庭。經法庭審理,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,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的,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,馬某的勞動仲裁申請並沒有超過勞動仲裁時效。但馬某所在單位卻認為,馬某以產假為由提出請假擅離崗位,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。法院審理認為,馬某產假期間屬於合法休假期,不認定為離職。  (原標題:固原一女職工獲經濟補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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