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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寫兩人名
  本報訊(記者 李璟 通訊員 安法)兒子要結婚,父母出資為其購買一套新房,不料最終婚沒結成,然而房產寫的兩人名字,房產該如何分配,雙方各執一詞。近日,經江岸區法院調解,房產最終歸男方所有,但需補償女方2.8萬元損失。
  2010年,27歲的唐明決定與女友劉麗結婚,於是唐明父母答應為兩人購置一套婚房。
  同年8月,唐明父母出資,在漢口解放大道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交給兒子。經過與劉麗商量,唐明將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。隨後,小兩口一起搬了進去,並開始準備婚事。
  臨近結婚,唐明突然移情別戀,兩人分手。於是,唐明父母要求劉麗將房子還給兒子。劉麗認為,房子有自己的名字,房產應屬兩人共同所有。且唐明對不起自己,如果房產要分割,需對半平分,或者至少應該給她補償。
  經多次溝通無果多次溝通無果,去年12月,唐明以劉麗不當得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。他認為,雖然房子是兩人名字,但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資所買,與劉麗毫無關係。
  劉麗的50%房屋產權是不當得利?是彩禮,還是贈與?婚前一方獲得另一方所購買的價值較大的物品,在兩人未能結婚時,該物品是否應當返還?
  承辦法官認為,這個問題在學術界和司法界目前都不好作出斷論。購房時,出資一方是出於自願,但雙方分手後此自願感情明顯不復存在,若未出資一方仍占有財產,顯然有悖公平。但當初將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名下,是雙方意思明確的法律行為,並無不當得利所常見的疏忽大意或意外情況等發生原因。
  近日,經法院主持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協議。訴爭房產歸唐明所有,唐明補償劉麗2.8萬餘元,劉麗收到款項後配合唐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。  (原標題:婚沒結成,房產歸誰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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